知識產權告示
中原地圖 政府統計處 地政總署

2021年人口普查數字

知識產權告示

1. 從中原地圖有限公司(下稱「中原地圖」)的網站及/或手機應用程式取得的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統計的統計數字(下稱「指明統計資料」)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政府統計處(下稱「統計處」)根據其進行的2001年人口普查、2006年中期人口統計、2011年人口普查、2016年中期人口統計及2021年人口普查的結果所編製的統計數字。指明統計資料乃摘取自統計處網站(https://www.censtatd.gov.hk/tc/)發布的「統計資料」(有關定義請參閱https://www.censtatd.gov.hk/tc/page_31.html)。指明統計資料受知識產權保護,該等資料的知識產權由政府擁有。指明統計資料已獲政府准許使用、複製,以及發布在本網站。

2. 樓宇組群是由(a)統計處與(b)中原地圖合作發展,其知識產權由統計處及中原地圖共同擁有。樓市片區是由中原地圖發展,其知識產權由中原地圖擁有。單元區-大合併組/街段-大合併組是由統計處發展,其知識產權由統計處擁有。在本知識產權公告中,樓宇組群之邊界、樓市片區之邊界及單元區-大合併組/街段-大合併組之邊界統稱為「指明邊界」。

3. 儘管本網站(見http://www1.centamap.com/gc/o/b5/info.htm)有版權聲明條款及條件所規定,本網站瀏覽者可以免費下載、列印、改編、分發、複製及/或連結至指明統計資料及/或指明邊界,作商業及/或非商業用途,惟須遵守下列條件:

i. 瀏覽者製作的任何複製本(下稱「瀏覽者複製本」),以及收到瀏覽者複製本的人其後可能製作的任何複製本(下稱「其後複製本」),包括但不限於紙張複製本、數碼複製本和存放或上載於其他網站的複製本,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註明(a)所載的指明統計資料及單元區-大合併組/街段-大合併組之邊界的來源為統計處;(b)所載的樓宇組群之邊界的來源為統計處及中原地圖;以及(c)所載的樓市片區之邊界的來源為中原地圖;
ii. 任何瀏覽者複製本及其後複製本,視屬何情況而定,必須註明(a)政府為所載的指明統計資料及單元區-大合併組/街段-大合併組之邊界的知識產權擁有人;(b)政府及中原地圖為所載的樓宇組群之邊界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以及(c)中原地圖為所載的樓市片區之邊界的知識產權擁有人;以及
iii. 必須明確指出對指明統計資料及/或指明邊界所衍生的任何材料或文件內對指明統計資料及/或指明邊界作出的任何修改。

4. 如欲以上述第3段所述以外的任何方式使用指明統計資料及/或指明邊界,或把指明統計資料及/或指明邊界用於第3段所述以外的任何目的,須事先得到相關知識產權擁有人的書面同意。有關申請應電郵至webmaster@censtatd.gov.hk,向統計處提出,以及電郵至info@centamail.com,向中原地圖提出。

5. 為更清晰起見,本知識產權公告第3段所規定的准許並不引伸至數碼地圖、地圖資訊或其他本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所載而不屬指明統計資料或指明邊界的任何內容。如欲使用該等內容(包括作出《版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28章)第22至29條所規定任何受版權限制的作為),必須獲得有關知識產權擁有人授權或准許。

6. 就本知識產權公告中:

「知識產權」指專利、版權、外觀設計權、商標、服務標記、營商名稱、域名、數據庫權、工業知識、新發明、設計或方法的權利,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不論是否現已為人所知或在未來產生(不論任何性質及是在何處產生),包括各種已註冊或未經註冊的權利,以及包括任何該等權利的授與的申請。

「樓宇組群」、「樓市片區」及「單元區-大合併組」/「街段-大合併組」的涵義,分別與http://hk.centamap.com/gcensus/img/Intro21.htm網址中該等詞語的涵義相同。